一般納稅人辦理條件
1.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
2.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注: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實行期限為3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般納稅人資質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4.非企業性單位。
5.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什么叫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都必須主動提出申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4.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5.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6.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第4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7.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